税务系统服务好差评评价-税务好差评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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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好差评补充评价时间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 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2015年10月1日之后,新办的“三证合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
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4)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 自2020年11月1日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并办理交接手续。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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