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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人大对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监督

1、通过统筹协调,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络沟通,增强了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接受监督工作广泛、深入、有效开展。以旁听促执法,保障程序正义。

2、对于无理取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信访事项,要做好法律解释工作,消除当事人不必要的误解和疑虑,劝说当事人罢访息诉并依法履行裁判义务;对于确属人民法院工作不力、程序不当引起的信访个案,人大常委会应当理直气壮的进行监督和纠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人大代表还可以通过质询的方式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如果符合法定联名人数,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本级法院的质询案。如果对法院的答复不满意,可以要求法院再次答复。

4、法律分析:(一)在人代会期间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年度工作进行宏观监督。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对法院专项工作进行审议,对法院重大工作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监督,此种监督方式有效保障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上的决定权。(二)执法检查。

5、深化思想认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要深入开展学习讨论活动,统一全体法官思想,不断强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要从建设政治文明的高度接受监督。人民法院居于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司法裁判位置,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是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具体体现。

法院在民族团结创建工作的问题和不足

法院在民族团结创建工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一些法官对民族工作认识不到位,错误地认为民族工作是软性工作,没有站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和社会全面和谐稳定的高度加以重视。这导致在民族工作方面没有严格按要求做到与审判执行工作同部署、同安排。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歧视和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族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市场竞争以及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坚持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民族团结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教育部门应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重要内容,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创业、有序转移就业。

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四)与有关部门培养、教育民族宗教界人士,发挥民族宗教界人士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作用;(五)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六)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及个人评选和其他有关事项。第八条 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新形势下基层人民法院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1、从法院队伍情况来看,基层人民法院的大学全日制本科法学专业不足十分之一,且多数为军转和招干,虽然经过多次的法官培训和多年法院工作经验,但不可否认的说存在专业基础薄弱、专业技能低下等法学理论和实践不强的问题,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司法腐败行为屡禁不止。

2、司法公信力的认识与提升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树立司法公信力,旨在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仰,这对建立社会法律秩序起着关键作用。 司法权威体现在严格的司法程序和规范的司法行为中,是司法公信力的具体表现。作为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威是确保司法公正和高效的基础。

3、建设和谐诚信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对违背诚信行为进行及时和适当的制裁,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要大于守信的成本,而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信用体系——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是建立和谐诚信社会的首要前提。

4、依笔者的浅见,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权威,必须从司法职能的定位、司法运行方式、司法审判效果、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外部环境等五个方面入手,才能取得实效。正确认识和了解当前的司法工作职能目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凸现期。

5、党的十八大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要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走群众路线,向社会公开,让群众参与,受社会监督,让群众认同,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注重司法为民,到群众中去,问需于民。

12368诉服热线,全力实现“百姓有所呼,法院实时应”!

“百姓有所呼,法院实时应” 群众接听法院号码统一显示为12368,由12368统一呼入,统一呼出,在具有辨识度的同时也加强了法院的权威性,且能一定程度上避免以法院电话为名实施的电信诈骗。

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调研立案信访和诉讼服务工作时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度。要进一步升级完善12368热线功能,实现热线的全覆盖,切实发挥12368热线诉讼服务作用。

司法服务热线 “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

是全国法院的统一诉讼服务热线电话,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便利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而开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正常上班时间拨打12368,可以查询案件立案受理情况、合议庭组成的人员、开庭时间、案件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

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12368”以社会公众及诉讼参与人为服务对象,以诉讼活动进程和诉讼知识咨询等静态信息和案件审理、执行等动态信息为服务内容,以电话接入和语音、短信、传真等为服务方式,为社会公众参与诉讼活动提供服务和方便。

诉讼服务热线的存在,有助于法院落实开放、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架起法院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它倾听并回应百姓的司法需求,传递着司法的温情,旨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热线,人民群众能够更直接地参与司法过程,提出问题和反馈,从而促进司法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浅谈如何提高基层法院信息工作质量

近年来,我院坚持把信息工作作为推动法院整体工作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按照“领导重视、队伍努力、网络支持、制度保障”的工作思路,认真扎实开展信息工作,有效发挥了为大局服务、为领导决策的职能作用。(一)考核机制健全,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法院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在全面反映各项工作上下功夫;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在夯实信息工作基础上下功夫;强化领导,组织督查,在营造重视和关心信息工作的氛围上下功夫。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升法院信息工作的质量,推动法院整体工作的发展。

可以说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经费不足严重制约了法院正常工作的发展,而凭借司法权从事创收活动是一些基层贫困法院缓解自身经费压力的普遍做法,受案不受案以有无利益可图为标准,想方设法去揽诉讼标的大的案件,可司法权运行一旦走上了以利益为驱动的轨道,哪还有司法公信力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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